广东药科大学教师发展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9 1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学校高水平发展的核心力量,教师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为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确保学校教师发展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发展培训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按需培训,学以致用;坚持以药为主,药医结合,药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特色,统一规划、分层培训、分类提高,加强多层次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并建立教师发展培训长效机制。通过一系列教师发展培训,旨在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研方法、反思教研过程、提升自身能力,实现教师全面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学校内涵式发展,以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核心,以教师专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构建多元化、开放式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校高水平发展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目标任务。教师发展培训旨在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研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教师发展培训是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教师参加发展培训活动,进行学分认定登记的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培训发展举措,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校教师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评价制度更加科学、能力提升机制更加完善,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育人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真正实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全面提高教师发展能力水平。

 

第四章 培训形式

第五条 教师发展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包括岗前培训、校本研修、在职进修和国际交流等多种培训形式,分阶段实施、分层次推进、分类别指导、多元化并举,全面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与素养提升。

第六条 岗前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授课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课程,使新入职教师初步掌握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培养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师德师风,帮助新入职教师尽快适应新角色,胜任教学岗位工作。

第七条 校本培训是学校和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教研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师发展培训,以培训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研讨会教学沙龙或工作坊等)、教学观摩点评、集体备课等形式为主,辅之以网络培训。校本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或各二级单位教师发展分中心组织,包括以下形式:

1.新教师研习营。通过集中培训和观摩的方式,帮助新入职教师全面了解学校历史、办学特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要求,推广优秀教师的教学技巧和经验,帮助新入职教师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掌握基本的教学规范和基本教学技能,切实帮助新入职教师站好讲台,站稳讲台。

2.教师发展论坛、教授论坛、名师名家名医大讲坛。学校定期邀请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做客教师发展论坛、教授论坛、名师名家名医大讲坛,以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科研技术,推动教师进行深刻的教育反思与教学研究,提升学术水平,从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术交流,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3.星光沙龙(讲座)、青年学术沙龙。学校定期邀请校内外教学名师和能手与广大教师面对面交流,一起分享、交流和讨论课堂教学、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分享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4.网络学习培训。学校将建设教师发展培训课程和教师在线学习平台,教师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相应课程进行网络学习。将培训课程按照需求度划分为通用必修课、特色必修课和选修课三类,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选择合适的课程提供参考。设定培训学分指导性目标,激励参训人员积极主动参与。实行全年分散、集中、短期的学制体系,在规定学习有效期内,灵活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课程。

5.教师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教研能力培训与进修,包括教研设计、教研方法、专业及课程建设能力以及信息技术等专项培训等,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专项培训班、工作坊和专题研讨等形式。

6.教学观摩、竞赛。学校定期邀请和组织省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老师和校优秀主讲教师代表等讲授校内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定期组织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中青年教师教学评比等教学竞赛,

7.其他培训方式:学校组织的其他培训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报告、教学研讨、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外出调研、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等。

第八条 实践进修、课程进修和访学进修等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下企业实践进修、课程进修和国内外访学进修等活动,通过进修期间的学习和交流,扩大教师的学术视野,了解国外的最新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增强教师的国际化视野。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建设教师发展分中心。旨在搭建教师学习交流基层平台,促进发展经验推广和发展实践探讨。各二级学院(部)应鼓励教师结合自身特长和需求积极参与教师发展交流活动;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督促并定期检查各二级学院(部)教师发展分中心组织建设情况,酌情开展考核、评优,推广建设成效与经验。

第十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二级学院(部)/教师结合专业需求、学科发展动态等,积极联系并接受国内外相关高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优质资源培训,通过观摩教学活动、更新教学理念、锻炼教学技能和沉浸式课堂教学活动体验拓宽教学思维、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培训班和校际间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基于培训形式,针对医药院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教师发展的定位与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发展培训,培训分为新入职教师培训、教师常规培训。

第十二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目的是使新入校教师了解学校发展历程、使命、文化理念和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教学基本要求和现代教育手段以及工作的基本方法、基本技能,尽快融入组织,胜任本职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入职引导、职业认知、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和专业导师指导等。

第十三条 教师常规培训针对在岗教师,目的是加强学校教师队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体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将针对不同学科背景、年龄结构、教学及科研水平将教师分类,由教师发展中心协调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开展培训组织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基础能力培训、专业能力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六章 培训要求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培训实行“学分认定制”,按照培训要求和规定予以学分认定、记入教师发展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新入职教师在入职培训合格后开始参加学分认定,入职当年依据新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初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校内培训不少于20学分;中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校内培训不少于16学分;副高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校内培训不少于12学分;正高级职称教师平均每年参加校内培训不少于8学分。

表:教师发展培训不同职称学分要求(分/每年)

层级

初级

中级

副高

正高

学分

40

32

24

16

其中:

1.网络课程培训学分不超过30%;

2.校内培训学分不少于一半;

3.没有教学经验或未曾承担本专业授课任务的引进人才,需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一年;

4.职称晋升的教师,以省人社厅备案核准的聘任时间为依据,按时间比例执行新晋职称等级学分标准。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须参加教师发展培训,培训及学分要求参照对应职称培训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教师发展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长,按培训形式由教师发展中心或二级学院(部)教师发展分中心认定。

表:教师发展培训计分标准

序号

培训形式

计分

备注

1

教师发展论坛、教授论坛、名师名家名医大讲坛

参加2学分/次

主讲4学分/次

 

2

星光沙龙(讲座)、青年学术沙龙等

参加2学分/次

主讲4学分/次

 

3

教学竞赛

院级2学分/次

校级4学分/次

省级8学分/次

国家级16学分/次

按最高级别竞赛统计,不重复计算

4

教学观摩

主讲观摩课1学分/次、主讲公开课2学分/次、主讲示范课4学分/次,教学观摩0.5学分/次

每人每年最高可计8学分

5

网络培训

根据学时情况核定学分

 

6

学术会议、工作坊、专项培训、专题报告、教学研讨、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外出调研、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等

4学分/半天

每人每年最高计10学分

7

实践进修、课程进修、访学进修

当年培训学分视为达标

实践进修需3个月以上

8

其它培训

根据学时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八条 鼓励二级学院(部)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经教师发展中心认定,参照学校计分标准计分。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培训,须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根据培训内容和时长认定学分,每次最高认定8学分;鼓励教师多渠道、多形式参加校内培训,其他渠道和形式的培训可经二级学院(部)教师发展分中心学分认定。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应制定教师发展培训相关政策,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和各学院应设立教师发展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发展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学校组织外出参加教师发展培训的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校支付,二级学院(部)组织外出参加培训的由学院(部)支付,其它费用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与教师发展培训的指导老师,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进修、访问学者的培训待遇按学校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