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3 09:17

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精神,促进学校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和老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其整体素质关乎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老教师“传、帮、带”作用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青年教师成长的有效途径。通过指导教师的言传身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立足本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爱岗敬业的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素养、扎实过硬的教学能力,尽快融入学科队伍,适应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学校的高水平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的“三定”原则。

 

第二章 青年教师

第四条 新任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都要通过指导教师培养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培养目标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及系(教研室)按照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确定,培养时间为1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一)应届毕业新任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

(二)从事高校本科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青年教师(含无教学经历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学校或二级教学单位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对指导期内青年教师的要求如下。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和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理论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社会实践等任务;

(三)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指导教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期旁听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安排的课堂教学不少于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积极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指导期内须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教学或科研论文,积极参与课题申报;

(五)导师制期满,青年教师需提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交二级单位审核、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接受二级单位安排的各种教学测评和考核。

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继续教育的人员,或接受导师指导完成后,按照学校人事考核相关制度,被认定为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学校可做出调离教师岗位或辞退等处理。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教学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能力;

(二)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与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二)指导青年教师掌握至少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指导青年教师学会备课、编写教案,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手段以及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四)与青年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协商,负责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撰写、备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在试教实践阶段随堂跟听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10学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五)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指导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帮助其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或安排青年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等。

第八条 聘请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指导教师选拔标准及青年教师人数,双向选择,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

(二)签订协议:二级单位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指导教师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指导教师和被指导青年教师要及时认真地填写《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登记表》(附表1)、《广东药科大学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附表3)、《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听课记录表》(附表4),教务部、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将对实施过程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 指导期满后,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组通过试讲、评议教案等方式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后应认真填写《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表》(附表2),并报学校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须在下一学年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可按48学时/学年核准教学工作量。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评优、表彰和奖励,指导经历作为相关评选及职称晋升、晋级的主要依据,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期满考核未合格前,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年终二级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广药200773)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1.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登记表

2.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表

3.广东药科大学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

4.广东药科大学青年教师听课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