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教师发展中心培训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培训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发展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发展培训是指为提高职业道德,提升教师素质、教学科研能力与专业能力举办或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严禁挪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教师发展培训经费由中心办公室管理,学校财务负责结报。
第五条 教师发展培训经费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教师发展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凡与教师发展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非发展培训性业务经费等,均不得从教师发展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教师发展培训实行编制预算和审批制度。各教师发展分中心应于每年12月份上报下一年教师发展培训计划,由中心办公室汇总后报中心主任审核,提交教师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预算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教师发展培训费是指开展教师发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支出等费用。
第十条 培训费用标准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支出均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实填写培训费报销单,并附培训通知、委托培训协议、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其它费用支出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经中心办公室审核后送学校财务核报。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除小额零星开支外,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一般性的业务培训应优先选择市内培训资源,高端培训项目可委托优质培训基地或有资质的专业性教育机构举办。委托举办的项目应与承办方签订协定,培训结束后应出具绩效评估报告,要严肃培训和经费开支纪律。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